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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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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指委託機關將國有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委託機關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2條的解釋,委託經營指的是委託機關將國有非公用財產交由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人需支付委託機關的權利金,同時承擔經營的盈虧風險。該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委託經營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經營盈虧的分擔方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的規定,「採購」可指「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故可對應到委託經營的情境。同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七條,「勞務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可以將委託經營視為一項勞務採購行為。 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公有土地的登記由保管或使用機關委託地政機關負責。根據修正之土地法,原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的公用財產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因此,原告作為管理機關,有權提出要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的要求。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屬於公用財產的權利,確定權屬的程序由管理機關負責辦理。原告作為對該土地的管理機關,有負責確定權屬的義務,因此對於土地的管理與處分有一定的自主權。同時,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2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有權委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的登記事宜。 資料來源: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2. 政府採購法 3. 土地法 4. 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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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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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指委託機關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委託機關權利金並自負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