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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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委託經營,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 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為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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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3條,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委託經營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負責。這表示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經營委託可以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來進行。這些機關擁有合法的權限來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委託經營事務。例如,如果有一筆國有非公用財產需要委託經營,相關單位可以將其委託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的地區辦事處、分處來處理。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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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