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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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 (鎮、市) 公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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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4條,受託人指的是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公所。而適當機構則指公立機構和依法成立的公私法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筆國有非公用財產被委託給某個地方政府經營,那麼該地方政府就是受託人。另外,如果一個公立學校被授權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該學校也可以視為一個適當機構作為受託人。
- 私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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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