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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 (鎮、市) 公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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