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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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國有非公用財產,得辦理委託經營: 一、本辦法發布前委託臺灣土地銀行代營之農、牧、林場範圍內土地、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及設備。 二、未開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土地。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經營之財產。 前項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範圍內之經濟動物,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完成估價程序後,一併作價讓售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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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5條,可以進行以下範疇的委託經營: 一、本辦法發布前委託臺灣土地銀行代營之農、牧、林場範圍內土地、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及設備。 這表示在此法規發布之前,委託台灣土地銀行代營的農場、牧場和林場範圍內的土地、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和設備可以繼續進行委託經營。 二、未開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這表示未開發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可以進行委託經營。例如,一個未開發的土地在都市計畫中被指定為公園用地,那麼財產管理部門可以將這片土地委託給私人或機構來進行經營。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土地。 這表示都市計畫保護區和農業區的土地可以進行委託經營。例如,一塊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或農業區內,財產管理部門可以將這塊土地委託給私人或機構來進行經營。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經營之財產。 這表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可以進行委託經營的財產,具體的範圍需要根據財政部的核准來確定。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這條法規規定了可以進行委託經營的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範疇。例如,在本法規發布前,若有農場、牧場、林場等相關的土地、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和設備已經委託給台灣土地銀行代營,這些財產可以繼續進行委託經營。此外,未開發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以及都市計畫保護區和農業區的土地也可以進行委託經營。最後,如果財政部核准了其他財產的委託經營,則也可以進行相對應的安排。例如,一座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內,可以被委託經營給私人或機構來進行相關經營活動。 這些規定都是基於國有財產委託經營的需要,讓這些財產能夠得到更有效率的利用。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國有非公用財產能夠被善用,同時也為相關單位提供了更多合作的機會。
- 非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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