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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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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得報請財政部專案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6條,對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一般應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然而,在財產的使用或位置有特殊情形或基於政策需要時,可以報請財政部進行專案核准,並委託特定的受託人進行經營。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財政部,2011年修正 - 第6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得報請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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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6 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