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委託經營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十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7條,委託經營之期間的長短應根據個案情況而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這表示當委託人將非公用財產委託給他人經營時,這項委託的期限不能超過十年。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委託人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檢視委託經營的效果,同時也保障承接經營的一方有足夠的時間來執行經營計畫並獲得回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