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前,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陳報國產局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8條,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應在進行委託經營公開招標前,擬訂委託經營契約,並將契約內容提交國產局核定。 根據資料內容中的第⑵段,該段提到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經營管理花蓮高爾夫球場的情況,可以將這個範例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8條進行關聯。被上訴人在辦理委託經營前,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並經核定後才進行經營管理。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