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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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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前,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陳報國產局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8條,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應在進行委託經營公開招標前,擬訂委託經營契約,並將契約內容提交國產局核定。 根據資料內容中的第⑵段,該段提到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經營管理花蓮高爾夫球場的情況,可以將這個範例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8條進行關聯。被上訴人在辦理委託經營前,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並經核定後才進行經營管理。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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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8 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前,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陳報國產局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