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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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案核准委託經營者,應檢具經營計畫,向國產局或土地所在地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六條但書之情形者,應擬具委託經營契約層報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經營。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之財產 (含地籍資料、圖說及分區使用證明) 。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項目。 四、投資改良利用方案。 五、資金來源。 六、營收標準。 七、收益評估。 八、申請專案核准之理由。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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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專案核准委託經營者應該向國產局或土地所在地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並檢具經營計畫。如果該計畫符合第6條但書的情形,則應擬具委託經營契約向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經營。 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計畫應該包含以下項目: 1. 委託經營之財產,包括地籍資料、圖說及分區使用證明。 2. 委託經營期間。 3. 委託經營項目。 4. 投資改良利用方案。 5. 資金來源。 6. 營收標準。 7. 收益評估。 8. 申請專案核准之理由。 9. 其他。 請注意,我未能找到與該條規定有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 核名詞
- 第六條但書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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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