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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專案准委託經營者,應檢具經營計畫,向國產局或土地所在地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六條但書之情形者,應擬具委託經營契約層報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經營。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之財產 (含地籍資料、圖說及分區使用證明) 。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項目。 四、投資改良利用方案。 五、資金來源。 六、營收標準。 七、收益評估。 八、申請專案核准之理由。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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