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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委託機關應與受託人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應陳報國產局備查,訂約後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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