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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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委託機關應與受託人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應陳報國產局備查,訂約後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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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0條,當國有非公用財產進行委託經營時,應由委託機關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契約。此契約內容應陳報給國產局備查,如果契約內容有變更,也需要陳報給國產局。 此法條可以參考的資料是《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對照此法條的要求,委託機關在進行委託經營時必須與受託人訂定書面契約,並且需要將契約內容陳報國產局備查。如果契約內容有變更,也需要同樣陳報國產局。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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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