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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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應收取之權利金,分為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收取後不予退還。但經營權利金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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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2條,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時,應收取權利金,包括訂約權利金和經營權利金。訂約權利金一旦收取後不得退還,但經營權利金的退還可以另有規定。這意味著一旦租賃契約成立並收取了訂約權利金,租賃人就無法退還該金額。然而,對於經營權利金可能有特殊規定,可以在其他法規中找到相關規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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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