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14

快速跳轉

經營權利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建築用地及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者,按訂約當時之土地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收;其餘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百分之一計收;屬未登記土地者,得依照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公告地價最高者之標準計收。 二、建築物按通知當時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通知當時委託機關帳面淨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於訂約時一併繳交外,其餘各年度,委託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限期受託人繳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4條規定了經營權利金的計算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 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時,根據訂約當時的土地公告地價來計算經營權利金。建築用地按照土地公告地價的6%計收,其餘土地按照土地公告地價的1%計收。尚未登記的土地則可以根據毗鄰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公告地價最高者的標準計算。 - 建築物根據通知當時的課稅現值來計算經營權利金,按照課稅現值的10%計收。如果沒有課稅現值,則按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的價格的10%計收。 - 雜項工作物和設備根據通知當時委託機關的帳面淨值來計算經營權利金,按照帳面淨值的10%計收。如果沒有帳面淨值,則按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的價格的10%計收。 這些經營權利金每年收取一次,除了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在訂約時一併繳交外,其他各年度則由委託機關在年度開始的一個月內限期要求受託人繳交。

  • 名詞
  • 公告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營權利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者,按訂約當時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