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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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利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者,按訂約當時之土地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收;其餘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百分之一計收;屬未登記土地者,得依照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公告地價最高者之標準計收。 二、建築物按通知當時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通知當時委託機關帳面淨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於訂約時一併繳交外,其餘各年度,委託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限期受託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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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4條規定了經營權利金的計算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 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時,根據訂約當時的土地公告地價來計算經營權利金。建築用地按照土地公告地價的6%計收,其餘土地按照土地公告地價的1%計收。尚未登記的土地則可以根據毗鄰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公告地價最高者的標準計算。 - 建築物根據通知當時的課稅現值來計算經營權利金,按照課稅現值的10%計收。如果沒有課稅現值,則按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的價格的10%計收。 - 雜項工作物和設備根據通知當時委託機關的帳面淨值來計算經營權利金,按照帳面淨值的10%計收。如果沒有帳面淨值,則按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的價格的10%計收。 這些經營權利金每年收取一次,除了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在訂約時一併繳交外,其他各年度則由委託機關在年度開始的一個月內限期要求受託人繳交。
- 非名詞
- 公告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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