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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知明定,原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經營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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