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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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知明定,原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經營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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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27條,委託機關可以在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的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這意味著委託機關可以在原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重新招標,並在投標須知中明文規定,原委託經營的財產在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交還給受託人。 要進一步釐清這一條規定的解釋及運作方式,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實施細則、指南或法院裁判書等文件。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具體跟此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就這個問題而言,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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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