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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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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其他公有土地,有一併委託必要者,委託機關得於公開招標或專案准前洽該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按委託機關所訂委託經營契約之條件一併辦理委託經營,並將委託經營所收取之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按比例分算撥付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其計算式如下: 一、公開招標者: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底價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二、專案核准者: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26 條,委託經營的範圍中如果有其他公有土地,且有必要委託一併經營的情況下,委託機關可以在公開招標或專案核准前與該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洽談同意按照委託機關所訂的委託經營契約條件一併辦理委託經營,並且根據比例撥付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相應的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如果是進行公開招標的情況: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的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底價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二、如果是進行專案核准的情況: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的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此外,上述計算式中的 "底價" 意指招標時或核准時的價格基準。

  • 名詞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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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26 條規定:「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其他公有土地,有一併委託必要者,委託機關得於公開招標或專案核准前洽該管公有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