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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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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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 25 條,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這表示委託機關有權力派遣人員去檢查受委託經營的財產的使用情況。派員檢查的目的是確保委託機關能夠掌握財產的使用狀況,並確保受委託方遵守合約條款。委託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財產的正常運作和合規使用。 參考資料: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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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