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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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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可以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經受理的交換案件,在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完結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繼續處理,直到處理完結為止。具體的參考資料例子需要進一步的查閱,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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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