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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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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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可以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經受理的交換案件,在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完結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繼續處理,直到處理完結為止。具體的參考資料例子需要進一步的查閱,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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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