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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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