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辦理交換所需之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土地交換所需的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制定。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公布的《九二一地震災區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施行細則》,這些書表包括但不限於交換申請書、交換合意書、登記簿冊等。其中,交換申請書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的基本資料、所擁有的土地面積、欲交換之國有土地面積等相關內容。交換合意書則是當土地所有權人達成交換意向後所簽訂的文件,其中包含交換的土地面積、價值、權利義務等細節內容。登記簿冊則是對交換後土地所有權記錄的登記紀錄,用以確定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