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4條規定,進行交換所需的各項稅費由交換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此條規定確定了在進行交換時應承擔的稅費責任,並沒有具體指明哪些稅費應由哪一方承擔。因此,根據本條規定,交換雙方需要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稅費的負擔。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41卷,第49期,第2頁,2015年11月5日修正公布。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