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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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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4條規定,進行交換所需的各項稅費由交換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此條規定確定了在進行交換時應承擔的稅費責任,並沒有具體指明哪些稅費應由哪一方承擔。因此,根據本條規定,交換雙方需要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稅費的負擔。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41卷,第49期,第2頁,2015年11月5日修正公布。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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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