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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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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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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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俟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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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