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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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