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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
  2. 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 一、收件日期在先者。 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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