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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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交換案件需要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執行機關應該訂期通知申請人進行協商,並決定最終的交換方案,然後層報財政部進行核定。如果協商不成或者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則將註銷該申請案。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申請交換同一國有不動產,則根據以下順序和方式進行處理:首先考慮收件日期較早的申請人,如果收件日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處理順序。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公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2條,申請交換案件需要進行協商並決定交換方案。例如,假設甲、乙兩位公民申請交換一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過審查符合規定後,執行機關會根據收件日期在先的原則安排協商的時間。如果甲、乙兩人在同一天提交了申請,那麼執行機關會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先後順序。根據抽籤的結果,先選中的一方將獲得優先處理的機會,可以在交換案中優先選擇自己所期望的不動產。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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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