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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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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
  2. 2.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 一、收件日期在先者。 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交換案件需要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執行機關應該訂期通知申請人進行協商,並決定最終的交換方案,然後層報財政部進行核定。如果協商不成或者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則將註銷該申請案。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申請交換同一國有不動產,則根據以下順序和方式進行處理:首先考慮收件日期較早的申請人,如果收件日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處理順序。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公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2條,申請交換案件需要進行協商並決定交換方案。例如,假設甲、乙兩位公民申請交換一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過審查符合規定後,執行機關會根據收件日期在先的原則安排協商的時間。如果甲、乙兩人在同一天提交了申請,那麼執行機關會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先後順序。根據抽籤的結果,先選中的一方將獲得優先處理的機會,可以在交換案中優先選擇自己所期望的不動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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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