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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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審查前條申請交換案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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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1條規定,當執行機關審查交換案件時,如果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規定,但情況可以進行補正的話,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正。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屆满後仍未補正,則審查機關應該註銷該申請案。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交換不動產時,未提供必要文件或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執行機關會通知申請人補正,在得到通知後,申請人應在十五天內補正。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執行機關將註銷該申請案。例如,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缺少必要的證明文件,執行機關將通知申請人補交該文件,如果申請人在十五天內未補交文件,申請案將被註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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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