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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機關審查前條申請交換案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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