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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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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交換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四、建物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五、交換方案。 六、其他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申請人應載明同意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估定不動產價值;第五款交換方案內容,應包括國有與申請人所有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位置、圖說、交換前後情形及價值不等時之處理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交換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如果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可以免附)、建物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如果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可以免附)、交換方案、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在申請書中,申請人應詳細註明同意按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評定不動產價值,而交換方案則應包括國有和申請人所擁有的不動產的標示、權利範圍、位置、圖說、交換前後情形以及在價值不等時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10條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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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交換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