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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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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
  2. 2.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價值不等時,得分割後辦理交換。
  3. 3.申請人或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對前項查估評定之價值得提出異議,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9條的規定,對於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的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這表示在進行交換時,各方應該確保交換的價值相當。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當價值不相等時,可以進行分割後再辦理交換。這表示如果無法確保價值相等,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分割來進行交換。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3項,申請人或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查估評定的價值提出異議,但僅限一次。這表示如果申請人或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對查估評定的價值有異議,可以提出異議,但只有一次的機會。 根據參考資料,國有不動產交換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確保交換的價值相等,進行價值查估評定或計算,並提供了一次異議的機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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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9 條規定:「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