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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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9條的規定,對於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的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這表示在進行交換時,各方應該確保交換的價值相當。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當價值不相等時,可以進行分割後再辦理交換。這表示如果無法確保價值相等,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分割來進行交換。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3項,申請人或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查估評定的價值提出異議,但僅限一次。這表示如果申請人或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對查估評定的價值有異議,可以提出異議,但只有一次的機會。 根據參考資料,國有不動產交換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確保交換的價值相等,進行價值查估評定或計算,並提供了一次異議的機會。
- 不動產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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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