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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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所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 三、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四、已出租、出借。 五、已被占用。 六、已有地上物。但地上物經認定不妨礙不動產處理,且其所有權人同意贈與國有者,不在此限。 七、既成道路或溝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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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8條,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與國有不動產進行交換: 1. 公共設施用地:指按照都市計劃法指定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 2. 共有不動產:指多個人共同擁有並共有權利的不動產。但若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有或私人共有的不動產,則不受此限制。 3. 已設定他項權利:指該不動產上已經設定了其他權利,但如果該他項權利人在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意取消原設定的他項權利,則不受此限制。 4. 已出租或出借:指該不動產已經被他人租借或借出。 5. 已被占用:指該不動產已經被他人占用。 6. 已有地上物:指在該不動產上已經建有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但如果該地上物被認定不會妨礙不動產處理,且其所有權人同意將其贈與給國有,則不受此限制。 7. 既成道路或溝渠:指已經建成的道路或排水溝渠。 根據這些情形,他人所有的不動產無法與國有不動產進行交換,除非符合上述除外條件或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該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國有不動產的利益,確保不動產處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行政院公告 2. 都市計畫法,行政院公告 3. 土地法,內政部公布
- 不動產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贈與名詞
- 既成道路名詞
- 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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