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7

快速跳轉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國有不動產不得進行交換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況下的國有不動產不得進行交換: 1. 公共設施用地。 2. 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除外。 3. 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除外。 4. 抵稅不動產,但若交換後取得的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則不在此限。 5. 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除外。 可參考的資料來源: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國有財產法 - 土地法 - 各級政府相關法規及法院判例 例如,在第 3 條中提到已出租的不動產,在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交換。這一原則在國有財產法第49條也有提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另外,在第 5 條中提到已被占用的不動產,在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交換。

  • 不動產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