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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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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