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0條,以下為針對該條款進行釋義: 1.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農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養殖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 針對這項規定,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該條款對農業用地的定義進行了說明,指的是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此外,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農業用地的法律依據及範圍可以包括區域計畫法劃定的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等。 2. 原住民保留地: - 原住民保留地是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之二第一項的第三款所稱之土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是由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的。根據這一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或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之土地。 3. 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 超限利用之山坡地是指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之二第一項的第九款所規定的土地。根據這一項規定,超限利用之山坡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超限利用山坡地及其他擬定之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最新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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