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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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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
  2. 2.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承租人屆期未繳納違約金,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7條,承租人在未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進行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 如果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則根據同條規定,如果屬於標租形式的出租,則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如果屬於逕予出租的形式,則出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在一個月內繳納當月租金額二倍的違約金,如果承租人在期限內未繳納違約金,則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以下相關範例:在臺灣的判例中,最高法院於2013年判決中,認定承租人擅自在出租的土地上增建建築物的行為違反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因此出租機關有權終止租約。 參考資料: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最高法院上訴字第5852號判例,2013年11月20日。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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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