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不繼續使用時,應申請終止租約返還租賃物。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承租人不打算繼續使用租賃物,就應該向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並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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