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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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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之不動產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
  2. 2.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租用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其基地者,終止租約。 三、前二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租金額二倍違約金,並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3. 3.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養地,除承租人因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得由其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原共同養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換約承租外,不得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但經出租機關同意,由其現耕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換約承租,並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養殖地租約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如果依照本法第42條第1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的不動產,仍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人要轉讓租賃權或者變更承租人名義時,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 2. 違反前項規定的情形,處理方式如下: - 造林地租約: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依照第42條規定與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如果承租人未配合辦理,租約將終止。 - 租用建築改良物或者建築改良物連同其基地:租約將終止。 - 其他租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在一個月內繳納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租金額的二倍違約金,並且依照第42條規定與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如果承租人未配合辦理,租約將終止。 3. 針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出租養地,承租人除非因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只有在其最初訂約時的同一戶籍原共同養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的換約承租時,才能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然而,如果出租機關同意,根據該機關現在耕種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換約承租,並且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的養殖地租約,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根據此法第39條第2項第3款,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機關同意,擅自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出租機關可以通知承租人繳納當月租金額的二倍違約金,並要求其配合換約續租的程序。如果承租人拒絕配合,租約將會終止。 本回答參考資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考試院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晉升考試刊登除權考試專用用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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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之不動產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或變更承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