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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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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投資公司經財政部之准,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業務與外匯有關者,應先經中央銀行核准;有關證券業務部分,應報請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一、信託業務: (一)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二)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三)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及其他基金。 (四)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五)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六)擔任公司重整督導人。 二、投資業務: (一)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二)承銷有價證券。 (三)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三、授信業務: (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四、其他業務: (一)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二)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三)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四)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包括經營保管箱及倉庫業務。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2. 2.經財政部核准,信託投資公司得以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3. 3.前項所稱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指對原始發起創辦之生產事業或對現存生產事業直接參與業務經營或監督之投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0 條,信託投資公司經財政部核准可以經營多項業務,其中包括信託業務、投資業務、授信業務、其他業務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以下將逐條針對每項業務進行解釋: 1. 信託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及其他基金,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以及擔任公司重整督導人。 2. 投資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承銷有價證券,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3. 授信業務:包括辦理中、長期放款,保證發行公司債券,以及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4. 其他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以及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包括經營保管箱及倉庫業務。 5.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4 年 2 月 25 日) - 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運作原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3 年 7 月 26 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名詞
  • 公司重整名詞
  • 證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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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業務與外匯有關者,應先經中央銀行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