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0 條,信託投資公司經財政部核准可以經營多項業務,其中包括信託業務、投資業務、授信業務、其他業務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以下將逐條針對每項業務進行解釋: 1. 信託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及其他基金,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以及擔任公司重整督導人。 2. 投資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承銷有價證券,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3. 授信業務:包括辦理中、長期放款,保證發行公司債券,以及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4. 其他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以及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包括經營保管箱及倉庫業務。 5.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4 年 2 月 25 日) - 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運作原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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