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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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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訂立信託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信託業務時,應根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來訂立信託契約。根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銀行在經營信託業務時,應與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信託業務時,也需要和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並且在契約中記載必要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和價值、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與委託人之間的權益關係明確。

  • 第一百零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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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訂立信託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