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訂立信託契約。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信託業務時,應根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來訂立信託契約。根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銀行在經營信託業務時,應與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信託業務時,也需要和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並且在契約中記載必要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和價值、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與委託人之間的權益關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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