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交易行為,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報請財政部核備。
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2 條」规定了信託投資公司進行某些交易行為後應向財政部報備的要求。 依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信託投資公司進行的交易行為若屬於特定交易,則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向財政部核備。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監督和管理信託投資公司的特定交易,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遵守相關法規。 然而,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2 條」並未具體描述其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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