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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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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交易行為,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報請財政部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2 條」规定了信託投資公司進行某些交易行為後應向財政部報備的要求。 依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信託投資公司進行的交易行為若屬於特定交易,則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向財政部核備。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監督和管理信託投資公司的特定交易,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遵守相關法規。 然而,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2 條」並未具體描述其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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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交易行為,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報請財政部核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