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規定,該條有兩項款式如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每一位信託戶的會計時,應予以獨立處理。然而,如果是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則其各信託戶可以被視為同種類的信託而合併為獨立的會計。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公司的會計和信託的會計不得互相設立往來科目。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銀行信託業務督導規則》,信託公司應該確保各個信託帳戶之間的互相獨立,並且不得將資金往來或交易往來的記錄混淆在一起。所以這也反映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即要求公司和信託之間的會計不得有往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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