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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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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4條,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這表示信託投資公司在尚未開始進行投資營運或收回投資後尚未繼續進行營運之前,必須將信託戶的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該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並確保信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4條 參考法條:信託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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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