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4條,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這表示信託投資公司在尚未開始進行投資營運或收回投資後尚未繼續進行營運之前,必須將信託戶的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該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並確保信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4條 參考法條:信託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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