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每季結束後的15日內,應向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報告信託業務的會計報告和信託財產的評審報告。而在年度結束時,需要提供經政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會計報告。這些報告和核准的過程是為了監督和確保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運作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 參考資料: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28) 2.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法令、函釋、解釋等規定 (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19466&CtNode=768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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