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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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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應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3條,信託投資公司應根據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特別準備金的提撥。提撥標準須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後,報請財政部核定。然而,個人認知上並無法提供有關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的具體範例,請參閱最新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和銀行法法規相關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 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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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應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