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應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3條,信託投資公司應根據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特別準備金的提撥。提撥標準須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後,報請財政部核定。然而,個人認知上並無法提供有關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的具體範例,請參閱最新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和銀行法法規相關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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