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22 條,此法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第一項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上承擔本金損失的責任,並可以保證最低收益率。 例如,信託投資公司和受益人簽訂信託契約,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是用於投資特定的證券。根據這項法條,信託投資公司必須負責賠償本金損失,並且可以保證該信託資金達到最低收益率。 2. 根據第二項規定,最低收益率由財政部核定。 例如,財政部可以核准信託投資公司設定的最低收益率。當信託投資公司在信託契約中確定了用途的信託資金並保證最低收益率時,財政部可以審核和批准這個最低收益率,確保它符合法規要求。 以上是對於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釋義,依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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