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二.五倍。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1條,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時,其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的十二點五倍。這條規定限制了公司所收受的信託資金的總額,确保公司的資本能夠承擔相應的風險。例如,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的淨值為100萬元,根據這條規定,該公司所收受的信託資金不得超過1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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