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7條,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淨值的十倍。同樣的,無擔保保證的總額也不得超過淨值的二倍。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的淨值為100萬元,根據這條規定,該公司辦理保證的總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而無擔保保證的總額也不能超過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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