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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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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7條,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淨值的十倍。同樣的,無擔保保證的總額也不得超過淨值的二倍。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的淨值為100萬元,根據這條規定,該公司辦理保證的總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而無擔保保證的總額也不能超過200萬元。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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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