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規則者,依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如果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了本規則的規定,將根據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辦理。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對非銀行擅自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情況作出規定。此外,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也是違法的。法院在判決中參考了證人供述、投資證明書、銀行匯款單等證據來支持對被告的指控。根據中華民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非銀行機構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如果違反了這一規定,應根據該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而違反了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的規定。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的處罰規定,則是根據最新的銀行法相關法令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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