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3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投資公司,其章程規定或資金之收受及運用有與本規則牴觸者,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修正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備。 2. 前項修正調整之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根據第一項規定,已經核准營業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若其章程規定或資金的收受和運用與本規則衝突,則需要在本規則生效後進行修正調整。修正後的內容需要報請財政部核備。 根據第二項規定,修正調整的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來確定。 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目前最新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