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由財政部視社會經濟情況及信託投資業務發展之需要核定或調整之。其實收資本未達規定之最低資本額者,財政部應指定期限,命其辦理增資,逾期未完成增資者,應廢止其許可。
依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5條,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資本額需由財政部根據社會經濟情況和信託投資業務發展的需要進行核定或調整。如果公司的實收資本未達到規定的最低資本額,財政部應給予一定期限,要求公司進行增資。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增資,財政部則有權廢止該公司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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