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除依信託契約經營者外,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之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除了可以依據信託契約經營外,還可以進行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然而,對於自用不動產的投資,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不動產當初投資時的淨值。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限制信託投資公司在自用不動產上的投資,以確保其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在某個地區擁有一棟辦公大樓,該不動產當初投資時的淨值是1000萬元。根據規則,這家公司在這個辦公大樓上的投資金額就不能超過1000萬元,避免超額投資導致風險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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