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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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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除依信託契約經營者外,不得投資於自用之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除了可以依據信託契約經營外,還可以進行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然而,對於自用不動產的投資,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不動產當初投資時的淨值。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限制信託投資公司在自用不動產上的投資,以確保其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在某個地區擁有一棟辦公大樓,該不動產當初投資時的淨值是1000萬元。根據規則,這家公司在這個辦公大樓上的投資金額就不能超過1000萬元,避免超額投資導致風險過高。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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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除依信託契約經營者外,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之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投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