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非經財政部核准,不得就其不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或移轉其所有權。但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之處分,其非屬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或金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不在此限。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在未經財政部核准的情況下,信託投資公司不得對其擁有的不動產設定擔保權或轉移其所有權。然而,如果信託投資公司行使抵押權並取得不動產的處分權,且此處分不屬於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交易,或處分金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新版本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這條規定旨在限制信託投資公司設定擔保物權或移轉其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然而,如果該不動產的處分是由於行使抵押權而獲得的,且該處分不屬於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交易,或處分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億元,則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進行該處分。 例如,如果信託投資公司持有一塊不動產,並且根據該不動產作為抵押權的行使,以貸款償還方式處置該不動產,並且此處分僅涉及信託公司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且處分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壹億元,則根據該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進行該處分而無需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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