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得將其現金存放於銀行,並得參與銀行同業間之短期資金拆放。
依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8 條允許信託投資公司將現金存放於銀行,並且可以參與銀行同業間的短期資金拆放。這表示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將其現金存入銀行作為存款,同時也可以將一部分現金與其他銀行進行短期資金拆放交易。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信託投資公司更多的流動性和資金運用的選擇,以支持其業務運作。具體的操作細節和限制應該需要參考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的其他部分或相關法規進一步了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