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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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應經常派員赴承租事業單位考查使用及保養情形,並予適當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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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13條,信託投資公司在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時,應該定期派員前往承租事業單位考查使用情況以及保養情形,同時向承租方提供適當的指導和輔導。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與一家製造公司簽訂了機器租賃合約,根據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信託投資公司應該定期派員前往該製造公司考察所租機器的使用情況和保養情形。這包括檢查機器是否正確使用、維護情況是否符合要求等。同時,派員也有責任提供適當的指導和輔導,例如提供如何正確操作機器、如何進行基本保養等建議,以確保機器能夠正常運作並保持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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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