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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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機器性能鑑別能力之技術人才。 二、具有足夠之營運資金,且能維持流動比率在一以上者。 三、其所聘之法律顧問或專門人員須具備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有關之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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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 3 條,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機器性能鑑別能力之技術人才:信託投資公司在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時,應該有具備對機器性能鑑別能力的技術人才,以確保租賃的機器和設備的品質和適用性。 二、具有足夠之營運資金,且能維持流動比率在一以上者:信託投資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營運資金,並能夠保持流動比率在一以上。這是為了確保公司在辦理租賃業務時有足夠的資金流動和運營能力。 三、其所聘之法律顧問或專門人員須具備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有關之法律知識:信託投資公司必須聘請具備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相關法律知識的法律顧問或專門人員。這是為了確保公司在租賃業務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能夠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和紛爭。 參考資料: 1.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 3 條 2.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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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