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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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租賃之機器及設備,其估計使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且可隨時拆離使用場所,一次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並以全新之下列機器及設備為限: 一、生產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二、運輸及公用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三、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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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 4 條》,信託投資公司辦理租賃業務時,所租賃的機器及設備需符合以下條件: 1. 估計使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 2. 可隨時拆離使用場所。 3. 一次採購金額需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 此外,該條法規限定了租賃的機器及設備類別,包括生產事業所需的機器及設備、運輸及公用事業所需的機器及設備,以及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的機器及設備。 參考資料: 1.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範例:根據該辦法第4條的規定,如果一家信託投資公司租賃給一家生產公司一台估計使用年限為七年的全新機器,該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採購金額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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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