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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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購置機器及設備,應先洽得承租客戶,非有客戶預先約定承租,不得自行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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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5條,信託投資公司在購置機器及設備時,必須先與承租客戶進行洽談,如果沒有客戶預先約定承租,則不得自行購入。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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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