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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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依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6條,信託投資公司在出租機器及設備時,必須依公證或認證的方式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中應加置表示信託投資公司所有權的標誌於機器及設備上,承租人不得隨意移除該標誌。 這個法條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在租賃機器及設備時,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的程序,確保租賃合約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同時,信託投資公司需要在機器和設備上放置標誌,以確認該財產的所有權歸信託投資公司所有,並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移除這個標誌。 例如,假設有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出租一台高精度醫療設備給一家醫院。根據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經過公證或認證的過程,簽訂一份合約與醫院。在合約中,應該包含詳細的租賃條款和費用等相關資訊。此外,該輻射設備上應該放置一個標誌,確認該設備的所有權屬於信託投資公司。承租人即醫院不得擅自移除該標誌,並承擔相應的維護和保護責任。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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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