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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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之機器及設備重行出租所得,如不足抵償欠款及有關費用時,原承租人仍應負責補足差額,如有多餘歸信託投資公司所有,但仍應載明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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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9條規定了在機器及設備回收後再次出租所得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收回後的收入不足以抵消欠款和相關費用,原承租人仍然需要負責補足差額。而如果有多餘的款項,則歸信託投資公司所有。此外,該條規定也要求在契約中明確載明這些條款。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如果收回後的機器及設備再次出租所得不足以抵償欠款及相關費用,原承租人應負責補足差額。例如,如果原承租人未能按時支付租金,導致信託投資公司收回機器及設備,而再次出租所得僅能支付部分欠款,原承租人則需要負責支付剩餘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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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